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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

中国立法消除由电子器材造成的污染

2006年2月28日,中国颁布了一项新的名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的法律。此法常被称为中国版RoHS,因为从禁止物质的种类来看,其确实与《欧盟有害物质管制指令》由相似之处。

 

参照产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市场电子信息产品(EIP)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PBB)、多溴联苯(PBDE)的限值。原则上,管理办法中对这些物质最高容许限值的规定与欧盟有害物质管制委员会决议相近。然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也包含了一些在《欧盟有害物质管制指令》所没有的要求。比如,中国的法规要求在EIP上附加特殊标签和补充信息。到2007年末和2008年初,将会对某些EIP进行强制性测试和认证。

 

所有在中国生产或进口到中国的EIP受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管辖。标签和附加信息要求涉及到每一个EIP。由政府部门公布的EIP清单也指出了那些受到新的法规影响的部件和配件。另一方面,对那些特定物质的禁止和在进入市场前需要得到认证的EIP会在一个特别的《关键产品目录》中详细说明。与这个产品目录以及认证施行的最终制度和标准还未颁布。

 

时间框架

 

限值生效日期:2007年3月1日

 

1.

标签和附加信息:影响——列外——所有EIP。重要注解:将要接受进一步加工的EIP不必贴上标签。相关信息必须由供应商提供,然而(参照下列中国RoHS关于爱普科斯产品的信息)。

 

未设定固定日期:

 

2.物质禁止
3.强制市场准入认证

 

《主要产品目录》中列举的后两种EIP:然而这一目录目前尚不可用。